高雄市上半年因車禍死亡、車禍受傷一個月平均人數高達5236人 ,下半年度死亡或受傷一個月平均約4340人,全年度有9576人曾接觸過交通事故,倘加入高雄市人口2773127在平均值來結算,高雄人一個月內約有290人會接觸到交通事故問題!
因此交通事故是每位台灣人生活中都會遇到的問題!也不時有民眾會問撞到我的人肇事逃逸!?到底肇事逃逸是如何做區分?
依據肇事逃逸區分為兩類。
一、刑事法上的肇事逃逸
二、行政法上的肇事逃逸(道路交通處罰條例)
簡單的說明是
如果僅是單純的車輛與車輛發生碰撞,無人受傷,而發生事故之一方逕行離開現場,而未報警處置,則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,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;逃逸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。
反之若是有人受傷(擦傷、破皮)若發生事故之一方,逕行離開現場,位留置現場救助或報警,則依據刑法185-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且屬公訴罪之範疇,檢方或警方(國家)會強制介入!
因此行駛動力交通工具(不含馬車、人力車)於道路上,如有發生車禍(不論直接、間接)應停下車輛,先查看車流量狀況後,設置警告標示牌,並確認有無人員傷亡後應呼叫救護車或報警,請專業人士前至肇事現場,將傷者送醫或由警方留下雙方資料(事故聯單)以利後續賠償問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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